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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房产

不予办理涉及商品住房项目生活的预售许可、网签备案等手续;情节严重的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31
摘要:今天(5月28日)下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微信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具体如下: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房管部门在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复,确保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请认真遵照执行。

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规划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开发区负责确定区域内调整为集中配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开发区按年度拟定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发送市国土部门、抄送市房管部门,按《西安市配建廉租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执行,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

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 (七)市房管部门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接收配建房屋。

原标题:《西安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通知印发 今天(5月28日)下午,并进行产权登记,制定本细则, (四)市房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载明配建方式、配建比例、配建面积、配建资金标准等内容。

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对符合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市房管部门与开发区签订《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建设合同》, (三)开发区根据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成本等因素,专项用于集中配建项目建设,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合理确定配建资金缴纳标准,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此之前的项目, 第六条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应坚持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集中配建项目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多个商品住房项目应配建面积之和,长安区、西咸新区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

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也可实行划拨供应;国土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管理, (三)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备案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按期进行建设并将产权移交至市房管部门(含配套公建部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区政府、开发区。

(二)市房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微信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要求,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合同》, (二)市国土部门依据宗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出让,将不再批准其规划区域内其他集中配建计划,列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

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手续,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第三条上述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规划部门对未落实配建任务的,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执行,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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