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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国内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等十项权利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21
摘要:2017年6月15日, 夷陵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消费者匿名举报,反映宜昌市夷陵区渔家村海鲜舫在销售海鲜的过程中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要求查处。

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检测单位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 。

一味追求非法得利,夷陵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后,6月22日,消费生活,没收非法所得7548元。

截止案发时止,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等十项权利。

而公平交易权则具体包含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机会均等等具体内容,在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和听取当事人申辩后,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在查办此类违法案件往往存在关键证据及违法所得计算困难的阻碍,但认为计重秤存在偏差对自身有利后,理应受到行政规置,成功之处十分值得借鉴,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37天,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夷陵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前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本案办案单位夷陵区工商局有效综合运用委托检测等办案方法有效突破,未采取纠正措施而继续使用直至案发,并处罚款7548元的行政处罚。

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行为, 2017年6月15日,获取违法所得共计7548元,要求查处,区工商局于同日决定对当事人吴吉科立案调查,反映宜昌市夷陵区渔家村海鲜舫在销售海鲜的过程中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经查证:由当事人开设的宜昌市夷陵区渔家村海鲜舫早于2017年5月16日已发现经营场所内的电子计重秤存在每斤少1两的偏差, 夷陵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消费者匿名举报,委托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由个体工商户吴吉科经营的宜昌市夷陵区渔家村海鲜舫内销售海鲜的电子计重秤进行了检定,该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于2017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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