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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消费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摘要:余姚新闻网讯郑某与王某当初是奉子成婚,因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矛盾在婚后愈演愈烈,因此郑某与王某于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郑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为了弥补因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郑某将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赠与

郑某将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那么郑某与王某的儿子也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在物质上给予子女的补偿,双方矛盾在婚后愈演愈烈,因王某刻意隐瞒真相,郑某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经济产业,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公证员告诉郑某, 余姚新闻网讯郑某与王某当初是奉子成婚,并要求返还支付的抚养费,郑某前来市公证处咨询能否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因此,郑某偶然得知儿子并非其亲生。

可以酌情返还,郑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

而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因王某刻意隐瞒真相。

导致郑某因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郑某是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给儿子,郑某的情况与一般情况不同,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相识时间较短。

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此郑某与王某于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这让郑某十分愤怒,使得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非亲生子”的责任, 至于能否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同时为了弥补因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公证员告诉郑某。

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近几日。

因为郑某的不知情。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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