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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经济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18
摘要:(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具体办法,批复项目总预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权责明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避免重复交叉, 第四十四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杜绝随意性,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同时抄送财政部,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确保专款专用。

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单独核算,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下达项目总预算,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七条 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议提出协调意见; (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四)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日常水、电、气、暖消耗。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行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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