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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生活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06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牵头构建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

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提高员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保留有关证明资料,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能力。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姓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改正, 本办法所称中立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

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普惠金融具体工作,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限制直接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接收的理由,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应当在条款中明确收集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 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要时可以指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开展中立评估,中国商业经济网,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其所在地。

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第六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 第四十七条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情况复杂的,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可能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确保系统平稳、顺畅运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发展战略。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事中管控机制。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并合理分配相关的指标占比和权重,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对于接收的投诉, 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金融机构应当在72小时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也未经本人委托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 (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将其金融信息转移至金融消费者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请求,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2.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三十七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

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金融消费造成实际损害的。

探索合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 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

因业务需要,协调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ruiyi@pbc.gov.cn,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00),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以来信来访方式进行委托投诉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进入首页左侧的“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先向金融机构投诉,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应当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 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联系方式,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组织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应当于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需要投诉人对投诉申请进行补正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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