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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信证券未按照执行通知财经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8
摘要:前海合作法院称,其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的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一案,因中信证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限制中信证券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佑君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此事因一位曾犯诈骗罪的中国台湾人余国菁与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而起,余国菁曾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其本人所有。

前海合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并由中信证券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中信证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其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的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及其董事长张佑君发出限制消费令,前海合作法院称,但其认为,故要求,商业信息,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基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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