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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年期以上产经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16
摘要:,“以案说险” |谨防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

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 案例分析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

仅是按照黄某的诱导简单地走过常υ谕侗5ブ杏赏侗H顺挤缦仗崾居锞洳⑶┟灿兄诠袒丶酃蹋;けO障颜叩暮戏ㄈㄒ妫员悴婪缀蟛槊魇率担形鹈つ壳┳秩啡希颇吃谙酃讨谐信挡⒖浯笫找妫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 案情简介 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收到保险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自身却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

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引导李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益, 监管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经查,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黄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录问题属实,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李某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此外, ,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

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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