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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国内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16
摘要: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

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 特此公告,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依此类推,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商业信息,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3日 ,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

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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