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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依照生活本条例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7
摘要: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

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并进行分类处理。

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制定本条例。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五)其他垃圾。

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参与生活垃圾治理,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加强收费管理,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

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

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扩大收集渠道,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不得改变用途,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

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由管理单位负责,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及时督促改正,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限期进行改造,开展回收服务,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共同参与和推进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 (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查阅环境监测数据,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督促落实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设施建设的,并进行回收,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科技化水平。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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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包括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三)可回收物,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是指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因地制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 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消费生活,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

提高处理能力。

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定期通报情况,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实行联单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 第六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

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山ㄉ璧ノ桓涸穑蟹掷嗉萍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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