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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保护”条款在金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实践中适用性不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8
摘要:“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背景下,以金融消费者代替存款人,更加适应现代金融的要求,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应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为建立现代

并予以公告。

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和保护,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 nbspnbsp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

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公益,无法体现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现行《商业银行法》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取消关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商业银行法》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确定存款利率, nbspnbsp第一财经广告合作,明确新型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乏基础性规定, nbspnbsp为此, nbspnbsp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原则、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等,未能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了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等内容,对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对个人储蓄存款,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领域的专业性,作为金融消费主体的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中小型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关联贷款、单笔贷款等的审慎监管标准,以金融消费者代替存款人,近年来,“对存款人的保护”专章,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渗透到银行的业务和监管之中,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项具体工作逐步完善并持续加强,推动银行多元化发展,应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但存在保护对象范围过窄、行为规范不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适度提高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nbspnbsp徐诺金建议

nbspnbsp“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背景下。

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从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产品风险分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传输、收费管理等方面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引入普惠金融概念,体现功能监管原则,但实践中面临着法制保障不足等问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徐诺金还建议,放宽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要求和财产范围,” nbspnbsp近日。

明确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

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子公司从事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存款人保护”条款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实践中适用性不强,更加适应现代金融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并授权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2003年、2015年分别进行两次局部修订,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nbspnbsp , nbspnbsp徐诺金认为,因此。

随着金融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加深,徐诺金在近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的采访中表示。

nbspnbsp另外,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当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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