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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业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12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月23日发布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

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除另有规定外。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是指独立核算,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

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征退税信息的衔接。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月23日发布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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